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一般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专利权人:
按照《安顺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市监〔2020〕109号)和《安顺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安市监〔2020〕108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顺市知识产权一般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资助对象逾期未提交资助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二、资助标准
以《安顺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市监〔2020〕109号)为准: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资助实行部分资助的原则,资助标准不超过所缴纳的国家规定费用和代理费之和,省级已经资助金额部分不再给予资助)。
三、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填写《安顺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一般资助)》(附件2),完善好信息及所需材料报当地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并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2.市直机关部门、科研院校及中央、省驻安单位可直接向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56号安顺市市场监管局409办公室)。
四、审核
安顺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3月进行1次集中审核,审核时可以要求资助对象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不符时,需由专利权人或发明专利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3)。
2.申报材料时,为便于统计汇总,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需提供《知识产权一般资助统计表》(附件1)。
3.所有申报材料申请人及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4.所申请资助的授权专利必须在有效期内,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审核后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开户银行行号。
5.申请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正当行为及重复申报资助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1年1月26日
(联系人:张彦宏;联系电话:3328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