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贵安新区社会管理局、司法局,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2019年度全国、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全省职称工作座谈会精神,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2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全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改革方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评审条件
律师系列职称申报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96号)(以下简称《申报评审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在我省工作且持有《律师工作证(试用)》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参照《申报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按照中央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三、申报评审相关规定
(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从2020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继续教育学时将按国家规定执行。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今年继续沿用近年来的学时要求,即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每年须完成继续教育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8个学时。选派到基层开展脱贫攻坚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其基层脱贫攻坚时间可连续计算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间。
(二)关于诚信档案建设
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人社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对接到的问题反映将及时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报评审中的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和推荐审核单位进行严肃追责。
(三)关于材料时效和终算时间
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9年9月30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019年申报律师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四)关于职称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1.材料报送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11月8日(节假日除外),逾期将不予受理。
2.材料报送地点: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培训处,联系人:杨潇、余岱竺,联系电话:18008516601、18985170720,传真:0851-85559310,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30号1104室。
3.材料清退:2020年2月期间,逾期未办理清退的材料将由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培训处统一销毁。
四、申报评审相关要求
(一)申报人须报送的材料
1.《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双面打印、骑缝装订,按一式五份数填报。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2)。
3.《贵州省2019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策性审查表》(附件3)。
4.现任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对应评审条件申报年限期间(或任期)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以及任职期间未受过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处分证明。
6.任现职期间获得的重要奖项原件和复印件。
7.按照“评审条件”要求,能反映申报人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等业绩材料。申报律师系列正高级职称(一级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1篇代表性论文(含电子文档),由评审委员会送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进行盲评,对申报人的论文进行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评价。
8.任现职期间承办规定数量的案件目录,并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材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3-4例。案件目录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司法局审核盖章。
9.“评审条件”规定应达到办案数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非诉讼事务全套材料(申报高级)。
10.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被指导律师出具的申报人指导下一级律师工作证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定辩护函、调解书、判决书;担任法律顾问合同书;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综合情况介绍及推荐报告。
上述材料均按顺序编制目录进行装订。评审表、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术成果原件不装订,待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
(二)推荐单位职责
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或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须核实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今后我省各级评审组织在职称评审资格审查时,不再要求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及推荐单位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情况进行核实);
2.业绩成果和科研成果是否真实有效;
3.相关资格证书和获奖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论文和著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报人员已提供论文原刊的,不再要求提供论文检索证明);
5.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6.申报人的申报类别:正常晋升、转评、破格或者首评;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8.对于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还须核实推荐送评人员数量是否超出岗位结构比例。
推荐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送评的,须填写《贵州省2019年度律师系列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附件4),并在工作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须填写《XX年度XX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附件5),并出具《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6)。
(三)审核、委托和交费
1.用人单位对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代评中级)人员推荐材料原件进行审核,鉴别真伪并由用人单位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须逐级送县级和市(州)级司法局审核,经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后,由市(州)级司法局统一报送参加评审。
2.评审费的交纳,按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执行。
贵州省司法厅
2019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3:贵州省2019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策性审查表.doc
附件4:贵州省2019年度律师系列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xls
附件5:XX年度XX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xls